欢迎您访问九三学社江苏委员会网站 收藏本站|设为首页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及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19-07-2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陈昕
(宿迁学院,江苏宿迁,223800
 
提要:企业不仅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必须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渊源及理念发展着手阐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问题,继而对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大力提高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广泛发挥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渊源及理念发展
1932年,哈佛法学院多德教授在《董事应该为谁承担义务?》一文中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多德认为,应当把公司看作是一个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营利功能的经济组织,…公司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多德的观点遭到了伯利的反对。伯利认为,如果不能提供一套清晰而且能够合理落实的对他人负责的方案,就必须强调“公司存在的惟一目的是为股东们赚钱”。并引发一场众多学者参加的辩论。然而,伯利在20年后的1954年承认:“辩论已经(至少目前是这样)以多德教授的观点为优胜而宣告终结了”[①]。“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已经为学者广泛认同。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金泽良雄所说:“今天的企业,本已经摆脱了单纯的私有领域,而作为社会制度有力的一环,其经营不仅受到资本提供者的委托,而且也受到包括资本提供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委托……换言之,即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已不再允许片面地追求企业一己的利益,而必须在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中最大效率地与各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并且立足于生产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立场。只有这种形态的企业才能称之为现代化企业,而所谓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也就不外是要完成这个任务。”[②]1973年,著名国际法学者施米托夫也指出,把公司仅仅作为赚钱的手段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如今公司已经成为实现社会进步的工具。这一职能只有在资本、经营者与劳动者在法制框架内精诚合作、共同努力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欧洲新公司法的精神必须体现出建立在公司社会责任之上的经济新秩序的理念[③]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也已经被企业广泛接受。
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点。早期跨国公司的发展中充满了血性和奴役,同时也伴随着激烈的反抗,只有其开始适当关注到东道国的民生时,这种反抗才平息,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才得以实现。所以,当今跨国公司的工商领袖们也普遍接受了社会责任的理念。耐克公司在过去有关它的新闻中几乎与童工和血汗工厂划上等号。现在耐克正在努力为自己营造慈善机构的形象,它在大力宣传自己向“气候基金会”捐钱的善事,似乎使人感觉,生产体育用品只不过是其次要的一项活动。[④]在我国,中国电网公司、中国石化公司等著名企业,近来也纷纷发表社会责任的白皮书,并以此作为企业的文化资源。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将企业内在的本质属性——利润的追求和对社会承担责任等同起来,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追求利润成为同义语。企业仅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他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⑤]这便是一元的社会责任。
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中期,由于企业不择手段地获利损害了公共利益,滋生了大量外部性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安全等。于是,政府开始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要求企业必须保护社会利益,不得以侵害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取自身的利益。企业负有的不仅仅是增进社会财富的经济上的责任,还有不损害社会利益的法律上的责任。这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产生了质的变化,企业的目标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利润追求转换为只有法律的允许下才有资格实现利润。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加经济责任。这便是二元的社会责任。
20世纪末,在依然奉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公司与社会协调发展等内化为企业的规范和制度,深刻反映了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它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兼顾劳动者、管理者、公司供血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还应考虑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社会的利益,如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绿色GDP等。
二、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现状不尽如人意,存在的问题触目惊心。
(一)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
许多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逃避支付法律规定的薪资与福利。员工在遇到劳务纠纷需要投诉时,没有任何凭据。如深圳市在一次劳动合同专项检查中,共查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三千余家。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瞒报少报用工人数、管理人员代签合同等问题十分严重。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员工职业病造成的法律责任,固定时期换一批员工,把犯职业病的员工推向社会。
(二)安排工作超时、超量,恶意拖欠员工工资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的外资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近一半的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约62%的人一周工作7天,不按规定安排周末休息,也无调休,连法定节假日上班也不支付加班工资;有1/4以上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半数以上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⑥]
(三)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
虽然中央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对生产的安全有很多的规定,可谓三令五申。但一些企业管理者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重视或只是口头重视,降低自身所应该遵循的安全标准,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业自己的利润。而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太多,生产事故、人员伤亡时有发生。
民营企业社会保险覆盖率较低,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对全省600家非公有制企业的2002年企业养老保险的情况调查,民营企业比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主导作用
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政府在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面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在中国目前缺乏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情况下,政府的引导和推进作用显得更加重要。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制定和完善有关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规,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把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逐步法制化。对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不明确的现行劳动法等法规,可通过人大立法或地方立法等予以完善与修改,同时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地方法规,以员工待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为主要内容,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意识。加大对严重违反《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企业的惩罚力度,引导企业转变经营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在政策机制上对企业形成激励和约束。设立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奖”,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公民”评选活动,表彰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激励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环境保护、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逐步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和保障制度。政府在采购、投资和科技项目立项、对企业的资助等方面实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制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不得申请政府科技项目立项等资助,逐步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有过社会责任“不良记录”的企业,限制进入市场。
(二)提高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
以前,我们往往只强调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如今必须要求企业家同时具备履行社会责任的素质和能力。企业家必须充分认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认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理解企业社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理解企业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才能树立正确的企业责任观,增强社会责任使命感。
第一,企业是社会的企业,社会是企业的发展空间和利润来源,所以企业必须通过合法生产和提供服务获得利润和自身发展,即要履行应承担的善待员工、保护环境、回报社会等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使命和义务。
第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信息时代企业的社会责任极易受社会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一种新的竞争力。良好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更有利于获得市场,稳定顾客。
第三,经济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经济责任的延伸和保障,二者互动与和谐统一才能使企业得到最大的发展。企业越发展,拥有的员工和消耗的社会资源也越多,相应的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企业必须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有机的统一。
(三)发挥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虐待员工、非法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利益、拒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的曝光力度。
消费者协会要鼓励和倡导消费者使用优秀“企业公民”产品,抵制缺乏社会责任企业产品。
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形成与法律监督相对应的社会公众监督体系。通过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的监督氛围,促使企业成为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
当然,我们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必须首先建设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相协调的责任机制,不能无限放大企业社会责任。更反对随意向企业拉“赞助”,甚至变相摊派的恶劣行为。只有科学评价和把握企业的社会责任,使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相符,才能保证企业持续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注释:


[] See: AdolphBerle, The20thCenturyCapitalistRevolution, NewYorkHarcourtBrace19445, P.169.
[]参见〔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刘瑞复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页。
[] See: Schmitthoff, the future of the European Company Law Scene the Harmonisation of European Company Law,1973, P.27.
[]〔挪威〕海蒂•豪维克:《公司社会责任的普遍标准确实可取吗?》,载《社会观察》,2005年第2期。
[]〔美〕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8页。
[]方晓波:《论SA8000标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变革的影响》,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报》,2005年第6期。
 
陈昕,男,1982年生,江苏泗阳人,宿迁学院经济师
研究方向:经济法
通讯地址:宿迁学院经贸系
邮政编码:223800
联系电话:15051006326
电子信箱:sscxin@yahoo.com.cn